各乡镇(街道、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英亚体育app: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研究讨论,并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7时前,将有关修改建议纸质(盖章)和电子档一并反馈至安委办,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胡庆荣7364507,邮箱:zssafety@163.com。
2020年10月23日
英亚体育app: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英亚体育app: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英亚体育app: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英亚体育app: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英亚体育app:委 英亚体育app_英亚体育投注-平台*官网英亚体育app: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场)安全生产工作。
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四)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健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其他事项。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及各安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承办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机构、党委工作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省、宜春市派驻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统称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普法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七)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进行安全管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矿山和危险物品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负责权限内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6.负责权限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权限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0.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宣教培训等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12.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3.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14.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机关
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和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依法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1.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5)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犯罪动态、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情况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6)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全市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内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负责检查各类上路行驶的重点车辆,严查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7)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牵头道专委工作,以及道专委办日常工作;
(9)负责牵头组织、督促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0)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三)消防救援机构
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5.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6.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市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3.负责全市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企业的质量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农村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负责所辖农村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农村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农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负责对全市渡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11.负责指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有关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权限内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3.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14.负责指导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通航秩序管理,指导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15.负责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16.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公路管理部门
1.负责全市境内属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及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路桥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所属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
4.指导有关公路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牵头负责全市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6.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指导公路养护生产,改善公路通行条件。
7.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巡查和动态监管。
8制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
9.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六)住建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消防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消防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打击违法非法建设和施工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6.指导监督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房屋维修使用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8.指导监督城市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监督县(市、区、园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2.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3.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专委会日常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核发市中心城区(含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区)燃气经营许可证。
2.负责市区内已管辖的路灯、监控表箱、专用变压器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3.负责市区内所管辖的市政路灯、监控表箱、专用变压器、公共区域景观灯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管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市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严厉打击市区辖区内规划方面违法违规建设和施工行为,主要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建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等行为。
7.负责各县(市、区、园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8.负责中心城区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资质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9.参与城市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负责对街头游乐设施设备是否占用公共空间进行监管,对所属公园内的小型游乐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管。
11.负责城市运行专委会日常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消防产品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4.组织并指导各地及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6.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7.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负责特种设备专委会日常工作。
(九)农业农村部门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船、渔业船员等的监督管理。
3.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依法指导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农林水专委会日常工作。
(十)林业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管。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9.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自然资源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当地政府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审批,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7.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进行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覆土前测量)。
8.在城乡规划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
(十三)科学技术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四)教育体育部门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3.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防雷安全管理;指导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防雷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7.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所辖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指导高空滑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督促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加强小型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11.负责校园安全专委会日常工作。
(十五)卫健部门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煤矿除外)。
3.负责直属卫生健康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5.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8.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10.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文广新旅部门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参与文化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把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相关许可前置。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3.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加强无监管主体的户外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营利性娱乐场所内的小型游乐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管。
8.负责旅游安全专委会日常工作。
(十七)发展和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或协助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4.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炭投资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
5.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6.宣传、贯彻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7.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食收购及加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8.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9.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0.负责能源安全专委会日常工作。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 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卫健委等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配合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5.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7.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锂电产业、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8.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配合国家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工业制造委会日常工作。
(二十)财政部门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二)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7.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三)商务部门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全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市场、成品油流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规模以上商务企业加强小型游乐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管。
5.负责商贸安全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十四)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防雷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负责调查、处理非法传播气象预报和违法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行为。
(二十五)司法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3.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履行企业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
7.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六)邮政管理部门
1.负责邮政行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和寄递监督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邮政快递的市场准入。
3.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邮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4.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十七)行政审批部门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住建交通、城市管理、企业注册、文教体卫、市场服务、农林水务、经贸商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服务。
3.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安全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
4.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企业的工商登记。
5.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十八)民政部门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场所、公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二十九)供销合作部门
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三十)供电部门
1.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保证供电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十一)宜春海关
对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和其他物品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有关党群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门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
2.指导地方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知识的人员。
3.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党委宣传部门
1.指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2.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舆情处置,尤其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
3. 负责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和处置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应急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综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
(五)工会组织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共青团组织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七)妇联组织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家庭”考核范围。
2.关注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八)文明办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十五条 中央省有关派驻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1.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3.负责铁路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完善和落实道口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负责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
5.支持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铁路沿线公路跨铁路道路和桥梁的建设及维护保养。
6.负责辖区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协调、配合民航江西监管局对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民航江西监管局指导下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空中、地面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
2.负责协调辖区内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危险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机场内供油企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全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全市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5.负责协调对全市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协明月山机场及相关驻场单位做好民用航空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三)能源监管机构
1.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除核电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负责或协助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4.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监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组织或协助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监督供电企业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四)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落实江西银保监局有关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2.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开展,强化风险管控,推行第三方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3.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4.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加强对投保单位安全保险评估和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职责分工要求,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警示约谈制度。严格按照《英亚体育app: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对符合警示和约谈的情形,由市安委办或专委会办公室提请政府或安委会领导依程序对相关地方、单位或企业进行警示或约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整改实施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建立健全举报台帐。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与协调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列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系根据其部门主要职责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整理汇总而成,目的在于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分工,不属于新的职责界定;若存在冲突或未尽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